关于促进江苏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4/14 16:42:27 南京市转化医学研究院 浏览:3969 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苏发〔2016〕50号)精神,围绕《“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和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研政策环境,促进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可持续发展的江苏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增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活力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部署要求,面向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基层、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前沿,遵循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规律,进一步深化卫生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研政策环境,加快构建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疾病防控、生殖健康、营养与健康、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重大民生问题获得有效解决途径,让人民享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健康江苏建设和深化医改需求,着眼于解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作为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力量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全面融合。

坚持人才优先。将人才作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完善引导和激励政策,改革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激发和调动技术、研究和管理等各类创新人才的创新活力和潜能,为卫生与健康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坚持改革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卫生与健康科学研究的创新规律,深化科研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阻碍科技创新的政策和体制壁垒,建立健全激励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

坚持协同开放。完善并深化“科卫协同”机制,推动“医研企”联合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倡导多机构联合和跨学科融合,构建涵盖研发、应用和转化等全链条的创新平台,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动融入国家创新网络,加快形成医学科研国际协作网络,搭建全球性医学研究与转化平台,推动骨干人才在国际顶级学术机构任职,掌握学术话语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健全,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到2030年,全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备,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根本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健康江苏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实力位居国内第一方阵,整体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逐步完善。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特点,构建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培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形成。

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保障技术、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设备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在精准医学、智慧医疗、新药创制、中医药传承发展以及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等重点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并形成江苏特色和优势,整体水平达到国内第一方阵,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对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在健康江苏建设和深化医改中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在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普惠共享、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更多为居民共享。

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激励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管理更加严格,科技创新管理模式更加优化、水平明显提高,创新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创新环境更加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

1、加快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构建协同创新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网络。突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标准规范、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研究。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识创新主体的作用,科研院所重点加强共性、公益、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增加公共科技供给;高等院校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网络建设。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科技社团组织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服务。

2、统筹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和平台。围绕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省科技计划和“科教强卫工程”实施为抓手,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的系统整合与整体布局。重点加强国家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中心和转化医学中心等创新基地平台以及重点学科(实验室)和药品临床评价基地建设。提升现有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水平,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推进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争取更多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江苏设立区域中心。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装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等平台体系建设。有序建设开放共享的健康大数据中心、临床医疗大数据中心、生物样本库等,建立满足临床研究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平台和精准医学研究平台,促进医学人工智能发展应用。整合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逐步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3、努力建设高层次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采取多种途径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培养高层次的科技创新型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以及临床与公共卫生研究的领军人才;依托各类“医研企”创新基地,加快培养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1] 。指导、支持各地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泛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苏从事创新研究。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40岁以下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的选拔,加大对青年研究人员、优秀青年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等的培养与资助力度,帮助其逐渐成长为创新型尖子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计划相衔接,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培养专业化的科技创新管理队伍,把服务于科技创新的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培养造就一支卫生与健康领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加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行政机关科技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具备较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科技管理人才,不断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增强卫生与健康科技的原始创新能力

4、加强临床医学研究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全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组织多中心临床研究、协作攻关研究和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大临床研究投入力度,争取设立专门面向临床研究的科研计划和项目。加强大型医疗机构研究型医生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升临床研究的整体水平。定期开展重要疾病本底流行病学研究,为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提供依据。选择创新药物及疗效确切的重大技术产品和技术联合协同攻关,争取在部分应用关键技术上形成突破。

5、组织实施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等科技专项。以国家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等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为抓手,围绕健康江苏建设的重大需求,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医学前沿技术研究,组织重大疾病防治、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和健康风险控制技术联合协同攻关。加快研发技术、基地与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与江苏的衔接与共建。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推动新型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制;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关键技术集成和成果转移转化,全面增强全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能力。

6、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领域的优势特色,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重点解决中医药临床难题以及制约中医药疗效发挥和提高的瓶颈问题。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健全中医治未病技术与服务体系,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速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体系。按照国家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部署,持续推进中药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保障百姓用药安全。

(三)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7、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推进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建设,开展循证医学研究,加强卫生与健康技术评估。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要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2]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3] 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4] 。

8、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引导医疗卫生、高等院校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机构[5] ,设立专门部门,完善内部技术转移功能。大力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等机构,发挥学会、协会、科技社团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

9、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以江苏省转化医学研究院为依托,重点建设15-20个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大力开展医学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医药企业和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和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6] 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围绕重大疾病防治需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适宜技术推广目录,继续增加和完善现有适宜技术项目库,实施一批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

(四)深化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0、改革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卫生与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创新需求凝练、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监督评估等作用。探索建立省、市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同,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资源统筹协调管理制度。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高端智库,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11、推动构建全方位协同创新模式。大力推动“医研企”协同创新,以技术、资本和人才为纽带,加强多学科交叉,支持技术与产业融合、科技与金融结合,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医研企”协同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团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采取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积极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发挥省、市共建机制的作用,加强省、市、县三级以及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利用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积聚和辐射功能,带动长江经济带和苏北等区域的卫生与健康创新驱动与产业转型升级。以加快临床诊疗和疾病防控等应用为导向,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全链条”创新。统筹推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与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健康医疗大数据以及健康医疗服务管理模式等“全链条”创新。

12、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学科和人才评价机制。改进学科和人才评价考核方式,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重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学科和人才。基础医学等研究领域以同行评价和科学价值评价为主,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成果数量转向质量、原创价值和学术贡献等,建立以论文质量及发表引用、专利数量为主的评价标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应用研究领域以实现政府目标和社会价值评价为主,注重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诊防治等服务的影响评价,建立以研发能力、实际贡献、转化应用、技术服务、健康改善和产业发展等为导向的评价标准。

13、完善科技成果应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管理,完善新技术临床研究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等程序。完善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品研发,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动建立创新技术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结合疾病防治需要,优先采购使用创新药物的相关政策,让人民群众尽早获益。加强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和培训,重点加强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制定规范化审查程序,开展重大伦理审查。加强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三、健全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协同工作机制。把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内容,摆在全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科卫协同”与“医教协同”机制,共同进行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完善保障政策,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推进江苏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各项科技创新工作。各地方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科技创新贯穿于健康江苏建设和综合医改的全过程,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事业发展的作用,制定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二)加大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努力争取省财政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在政府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的比例,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设立对卫生和计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对重点学科、人才、科研项目、基地平台等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完善我省新型医学创新体系建设。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7] 

(三)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强化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和承担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专利保护、成果转化推广、收益处置、科研奖励等内部制度建设,确保科研项目负责人合理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自主权;坚持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及结题验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中央和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加强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推行任务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发挥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导向作用,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性,根据在科研工作中贡献的程度进行适当的劳务分配,发挥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导向作用,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四)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探索高层次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协议工资制分配办法,完善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临床和公共卫生等科技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等,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提高行业整体创新活力;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深化国际(地区)交流合作。探索和创新新时代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与模式。发挥我省疾病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发起或参与大型国际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网络。着眼卫生与健康科技前沿,加强科研人才的境外培训培养,提高我省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贯彻执行《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并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学术黑名单制度。倡导“甘于奉献、潜心科学”的创新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形成风清气正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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